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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关于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 
 
 
关于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
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、各大企业:
  为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竞赛(以下简称竞赛)活动,保证其健康、有序的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定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各地区、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
   一、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。具体分为自治区、盟市两级。 自治区级竞赛分二类:跨行业(系统)、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。一类竞赛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,冠以“全区”、“内蒙古”等竞赛活动的名称; 二类竞赛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行业(系统)具体组织,冠以“全区x x行业(系统)x x职业(工种)”等竞赛活动的名称。盟市级分为二类:盟市范围内跨行业(系统)、跨旗县区的为三类竞赛;盟市范围内单一行业(系统)的为四类竞赛。三类竞赛由盟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,可冠以“全盟(市)”及“盟市名”等竞赛活动的名称; 四类竞赛由盟市行业部门或行业(系统)具体组织,可冠以“全盟(市)x x(系统)x x职业(工种)”等竞赛活动的名称。除上述两级竞赛外,其它竞赛不得贯以“全国”、“中国”和“全区”、“内蒙古”、“x x行业”、“全盟(市)”、“盟市名”等名称。
  二、各地区、各行业在同行业、同职业(工种)的各级竞赛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。
  三、竞赛职业(工种)应选择技术复杂、通用性广、从业人员较多、影响面大以及优先选择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(工种)举办竞赛。同时还可选择就业面较大、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以及富有民族特色的职业(工种)组织开展竞赛活动。
  四、各级各类竞赛要按照国家职业(技能)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。自治区级竞赛原则上不得低于高级职业技能标准,盟市级竞赛不得低于中级职业技能标准。未制定国家职业(技能)标准的由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对设置竞赛项目及试题进行审定。
  五、自治区、盟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。自治区一、二类竞赛及参加全国性比赛,由主管行业、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(审批表见附件一、二);盟市三、四类竞赛由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,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。
  六、申办竞赛应报送以下材料:
  审批表
  申请报告
  组织方案
  组委会成员名单
  评分规则等技术性文件
  有关场地、设备、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
  技术专家(裁判员等)组成情况
  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
  境外组织或人员参赛需提供邀请原因及基本情况
  七、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,要严格按照案或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,如有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。
  八、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。竞赛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。
  九、竞赛参加人员条件
  (一)报名参加自治区级竞赛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  1、持有中级(含中级)以上职业资格证书;
  2、参加盟市级竞赛获得前五名;
  (二)报名参加盟市级竞赛人员的条件由盟市自定。
  十、竞赛获奖人员表彰奖励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  (一)一类竞赛各职业(工种)前十名选手,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“全区技术能手”称号,颁发证书、奖章,其中前三名选手授于高级技师职业资格,其余选手在原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。
  (二)二类竞赛各职业(工种)前五名选手,由自治区劳动和保障厅授予“全区技术能手”称号,颁发证书、奖章,并授予技师职业资格。
  (三)其余获奖人员颁发证书,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条件审核后, 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授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。
  (四)所有获奖人员不得超过参赛人员的30%。
  (五)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前十名的我区选手,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“全区技术能手”称号,颁发证书、奖章,可在原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。
  (六)盟市级竞赛人员奖励办法由盟市自定,但不得超过自治区级竞赛奖励办法。
  十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,确保竞赛活动的质量,防止过多过滥,逐步实现竞赛活动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对于不按竞赛规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要予以取缔,对于利用职业技能竞赛搞诈骗活动或收取非法收入的,要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,并没收其非法所得。



附件一: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
附件二: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



来源:  更新时间:2005-03-14  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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